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朱基钗、孙少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8日分组审议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李锐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在体例上更加严谨科学,内容上更加细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非常强。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力地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为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赞成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与会人员在表示赞成的同时,也对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草案三审稿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对此,周光权委员认为,现实中存在毁损、部分毁损本人档案或者销毁档案当中不利成分的情况,建议改为“篡改、伪造、毁损本人档案资料的”,从而尽可能覆盖公职人员针对档案的各种违法行为。
草案三审稿规定了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几种情形。殷方龙委员建议,在“应当自行回避”后增加“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从而防止出现应当回避的调查处理人员,由于其没有提出回避申请而导致回避制度不落实的情况,可以使回避制度的表述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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