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3月17日电(记者李占轶)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1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车从武汉返回西宁,1月17日19时到达西宁,乘同村村民私家车返回湟中县李家山镇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宁市城东区探望其弟并留宿,1月19日到李家山镇村卫生室以自己感冒为由就诊,村医询问其返宁时间时,苟某谎称已返宁40余天。期间,苟某不主动居家隔离,随意走亲访友。
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对武汉返宁人员进行排查登记,苟某未按要求登记,1月25日晚上,镇、村医护人员及村干部前往苟某家中开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车票已撕毁。
1月27日,苟某自己感觉身体不适,在其妹等亲属陪同至青海红十字医院就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青海省首例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苟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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