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2月2日电(记者王昆)记者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按照国家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河北省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相关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不直接从事防疫工作的公务人员不含在列),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各级优先调整部门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保障,必要时可动用预备费,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经费保障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强化资金管理有效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挪用、截留、超范围发放专项资金影响疫情防控,以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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