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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记者孔祥鑫)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根据通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购房人将先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该通知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规定,对于北京市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根据通知,房屋进行查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二是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具备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根据通知,对房屋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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