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空间已成为意识形态安全的主阵地。调研发现,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了“软意识形态化”的新特征。具体表现在:一是社会网络舆情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新载体;二是正面宣传被反面解读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新动向;三是“茶馆式”讨论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新空间。
危害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何以能“多点突破”
第一,治理主体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各级地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网信办)在业务分工、治理权力、承担责任等方面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导致政府内部、政府、社会与企业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经常由于“衔接空隙”而出现治理漏洞,加之社会监督与网民自律不够,导致危害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出现“多点突破、多种媒介混合传播”的局面。
第二,治理范围没有与时俱进。网络意识形态呈现出“机动转移”的特征。从“网络公共空间”向“网络私人空间”转移,从“网络陌生圈层”向“网络熟人圈层”转移,从“网络论坛跟帖”向“网络直播弹幕”转移的倾向已经越来越明显。
第三,治理机制统筹协调能力不足。由于具体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协调涉及到的职能部门空前广泛、协调内容对专业复合性要求很高,部分网信领导小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议事功能有余,统筹协调不足”的尴尬局面,其“领导功能”发挥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意识形态监管与治理应有的功能。
第四,高精尖复合型人才相对匮乏。一般来讲,传播学、社会学、政治学、新闻学、应急管理、计算机、舆情学等专业都与网络意识形态有关,但这些专业领域高精尖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当前“单兵突进”式的人才战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五,可操作化的标准评价体系亟待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目前缺乏科学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导致实际工作中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工作抓手,严重影响了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监管与治理的实际效果。
探索建构“五位一体”的系统治理模式
针对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挑战,急需从法律、技术、行政、人才、标准评价方面建构“五位一体”的系统治理模式。要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明确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运用技术手段努力实现治理内容的科学预判;运用行政手段进一步理顺治理机制及运行程序;加快实施系统性高精尖复合型人才引进战略;探索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标准评价体系。(作者:张文君 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