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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白阳)根据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我国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
草案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具体包括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证券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四类情形。
草案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院长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员额法官拟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遴选。
为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上海金融法院将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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