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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鸿茅药酒”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责成企业将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督促企业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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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事件是舆论监督的生动样本
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在国家食药监部门做出回应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2018-04-19 1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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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似药酒非酒:统计称鸿茅药酒广告违法次数达26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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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引企业发展四问 企业缘何敢置法律于不顾?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2018-04-18 07: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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