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一家技校汽修班有学生违法违规,班级辅导员郭某因此被校方认为不能胜任辅导员一职,而被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诉请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郭某的诉求。学校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审理认为,郭某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未能达到学校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并无不妥;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郭某应聘至该技校担任辅导员,并与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郭某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同年,郭某获得了“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2016年11月底,郭某所管理的班级发生了3名学生陆续偷盗摩托车事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事后,学校对郭某进行了重新培训并调岗。2017年4月初,郭某所管理的另一班级学生因违规使用电器、吸烟造成宿舍火灾。上述事件发生后,学校相关负责人立即对郭某进行批评教育。2017年7月4日,校方认为郭某不能胜任工作,并通知郭某于2017年8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查,仲裁之时学校仍为郭某发放工资,且郭某未能证实2017年8月2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驳回了郭某的仲裁请求,郭某遂诉至法院。
学校负责人称,2016年11月底和2017年4月初,郭某所管理的班级出现学生违法违规事件,上述两次事件均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于郭某的管理教育之下。学校认为,郭某作为辅导老师,没有承担起教书育人的职责,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存在缺失,不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三观,不具备最基本的教师素养,故校方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合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认定郭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遂支持了郭某的诉请,判决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学校提起上诉。
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学校辅导员,其参与了教职工岗前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应视为对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知悉并愿意遵守。郭某所管理的班级学生反复出现违反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情况,证实郭某在教育学生方面未达到学校要求,但学校于2017年7月4日通知郭某次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法律规定,故校方8月2日单方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丛民 通讯员 张洁 李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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